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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创!法院与民政局建立婚姻信息共享机制
来源:吕梁法院   发布于:2023-06-06  浏览量:31403

“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已在民政部门离婚,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却不掌握其婚姻状况,将被执行人已离婚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还需要被执行人的配偶再拿上离婚证来回奔波……”

“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了,可我去民政部门进行再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还显示我处于已婚状态,还需我提交离婚案件生效等法律文书才能登记再婚……”


“对方下落不明经公告判决离婚后,还在公告期内,我就持离婚判决书与第三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依据法院的离婚判决就会为我办理结婚登记了.....”

“一审判决我离婚,上诉后二审改判不准离婚。这挡不住我与另外结婚对象再婚的急切愿望。只要我持一审离婚判决书与他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依据法院的一审离婚判决书就会为我办理结婚登记.....”


在法院实际审判执行过程中,上述案例并不稀奇,确有大量的案件需要法官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确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是结婚登记机关,但是离婚方式可以由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而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具有判定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然而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应如何与民政部门衔接,现实中也鲜有当事人主动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状况变更登记备案。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缺乏互联共享机制,一方面,加大了司法成本,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另一方,增加了法律风险,为一些当事人利用婚姻登记漏洞实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最后,还为当事人再婚登记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亟需建立婚姻登记变动共享机制。

日前,随着岚县人民法院与岚县民政局婚姻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这种“烦心事”将不再烦心。据悉,该机制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签署的《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的具体举措和体现,成为吕梁首家“尝鲜者”。


据了解,以往,法院在家事、婚姻、借贷等案件审判执行中,经常出现办理婚姻案件时查询不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而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信息,民政部门同样查询不到。


信息的不对等,导致法院审判工作、民政部门登记工作滞后、效率降低;来回跑趟、准备大量纸质材料、办理手续烦琐,也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


为进一步统一当事人婚姻关系信息的登记、备案和查询工作,探索婚姻关系确认便捷途径,构建社会治理“大格局”,岚县人民法院与岚县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梳理相关问题,共商应对办法,最终达成共识,于5月25日上午联合制定《婚姻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并举行了签约仪式,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根据《机制》要求,法院与民政局成立了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安排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对接工作。法院每月向婚姻登记中心提供当月判决(调解)离婚、撤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宣告死亡等案件信息及生效文书,婚姻登记中心在收到相关文书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系统中,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已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备过案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婚姻登记中心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民政局还为法院司法工作查询提供便利条件,设立司法查询专门窗口。


法院与民政部门通过这一合作机制,将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治理合力,深化诉非联动、智慧服务、普法宣教等方面的合作,实现司法便民与优化政务服务的有机衔接。


责编: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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