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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吕梁民政   发布于:2025-06-16  浏览量:10872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关于规范合理确定2025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函〔2025〕21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从202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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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均每人每月提高10元。标准提高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孝义825元,柳林755元,离石720元,临县、汾阳710元,文水、交城、岚县、方山、中阳、交口、兴县、石楼690元;

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8244元,柳林7404元,汾阳6984元,离石、文水、交城、岚县、方山、中阳、交口6744元,兴县、临县、石楼6588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提高的1.3倍统筹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各县(市、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00元。提标后,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13300元,柳林12200元,临县、汾阳、离石11700元,文水、交城、兴县、岚县、方山、中阳、交口、石楼11200元;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11180元,柳林10080元,汾阳9580元,离石、文水、交城、兴县、临县、岚县、方山、中阳、交口、石楼9270元。

三、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2025年起,最低工资标准由1980元/月调整至2150元/月,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测算,由全自理2400元、半护理6000元、全护理11900元,提高至全自理2580元、半护理6450元、全护理12900元。

四、资金来源

此次提标,调整标准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补齐。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调整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效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提标工作。

(二)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坚持稳中求进,将因低保标准调整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同步开展低收入家庭的调整认定工作,实施动态监测,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同时还应从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办法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加对低保政策的了解,促进低保制度公开、公正运行。

各县民政、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

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0日

责编: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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